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許天陞
高朝棟
高朝樑
高煥堂
藍柏炎
藍頂欽
藍登豐
高偉峯
藍木營
藍浚朋
上列抗告人許天陞等因與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