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4份。
三、請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26號民事裁定主文第1項所載本票影本,並陳明本票提示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