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則民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嬿蓁即郭王慧貞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4、244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