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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雅竹  
相  對  人  鍾秉澤  




關  係  人  振豪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銀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鍾秉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振豪機械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係人向聲請人借貸1,00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含借款申請書)、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其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8月14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5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馬鳴段

0000-0000



3000.0
1分之1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馬鳴段0000-0000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159.69;二層:160.09;三層:163.93;總面積:483.71
陽台:18.00;屋頂突出物:9.52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