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則民
上列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紀如即劉志峰繼承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劉志峰,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