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麗萍
上列聲請人洪麗萍因與相對人劉進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債務人劉進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99年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資料:不得提出家事事件公告網路查詢系統,網路僅能查詢自103年6月後之資料)。
二、補正本件適格之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本件係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並非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
非訟事件法並無代辦繼承登記之依據,請更正聲請狀聲請事
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