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並補正本件相對人資料及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