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王裕慶
上列聲請人王裕慶因與相對人林助信律師即王育英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裕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