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3建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請提出以抵押物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並提出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