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阮荺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二、提出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