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潘淑麗
上列聲請人潘淑麗因與相對人陳水圳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潘淑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二、敘明本件之抵押債權及債務清償期各為何,並提出抵押債權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一字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具獨立法人格,故不得作為對抵押債務人「陳水圳、黃曉君」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