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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許雅惠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鋐林資產有限公司、廖清福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如約定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明文件、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或敘明本票已向相對人為提示及其提示日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