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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富聰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因與相對人陳淑娟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應提出債務欠繳明細、催告債務人資料及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