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姚凱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聲請狀附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