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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3建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