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張欽傑
上列聲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哲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關於彰化縣彰化市聯興段「924」地號土地是否有誤載(是否為921地號?);若然,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若否,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聲請拍賣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依據。
二、如聲請狀之附表有變動,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含附表)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