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佩璇
上列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建翰、賴信忠、黃宝連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彰化縣員林市鎮興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