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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佩璇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建翰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