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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浚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附催告函所寄送「彰化縣○○鄉○○路○00號」之地址確為聲請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與相對人約定之通訊地址,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非前開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約定之通訊地址,請提出已依前開契約書對相對人送達催告函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二、請釋明聲請狀附借款契約書均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載明契約條款及提出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其他本件聲請狀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暨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