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高志沅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胡萩茂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