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瑀婕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桂佳興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4份。
三、請釋明聲請狀載聲請理由三所載債權,已依貸款契約第八條第四款之約定為書面通知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免書面通知,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有誤載,請併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