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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分別起算日為何?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