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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陳佩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若欲委任徐瑩恬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余瑩恬為其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