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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陳毓珊
上列聲請人陳毓珊因與相對人吳睿彥即吳尚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毓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