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票號:彰稽字第000000000號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倘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因本票載有到期日,利息應自到期日113年12月20日起算,倘欲聲請自113年8月20日起算,請提出請求之依據)。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