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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12年7月26日、到期日為114年1月13日、付款地為彰化縣(餘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5,648,960元、發票人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林思奇、林宏哲、劉依芳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