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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