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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正禾建材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晟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