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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黃子軒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安吉拉商亨利士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英屬安吉拉商亨利士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3
   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