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相 對 人 楊守護
楊昌林
楊智宇
楊智雯
楊保龍
楊儒章(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楊儒鉅(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楊創閔
楊孟龍
楊高聲
楊儒偉(即楊周茶之繼承人)(公示
楊彩蓮(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楊蓮金(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本院囑託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費用由兩造(除楊高聲外)按「鑑定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其餘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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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6,299元。 鑑定費用:46,000元。 其餘訴訟費用:50,299元。 | | | |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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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儒章、楊儒鉅、楊儒偉、楊彩蓮、楊蓮金(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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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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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儒章、楊儒鉅、楊儒偉、楊彩蓮、楊蓮金(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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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