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全字第97號
債 權 人 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明珍
債 權 人 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銘志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債權人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2公司)之股權,惟查系爭2公司所在地均位於臺中市,本院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法官 簡燕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