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宗佑
侯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