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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琬雯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附表二關於被告姓名記載為「OOO」部分,均更正為「OO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