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國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6年度繼字第1206號拋棄繼承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繼字第1206號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亟需了解本件拋棄繼承情形,爰聲請本院准予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3年1月23日彰院恭家治96年度繼字第1206號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