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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羽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椘上  
訴訟代理人  施坤樹律師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海利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宇霖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宣判,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