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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添竣  
相  對  人  加聯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季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141,025元本息,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核聲請人係以其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勞動訴訟,又依其書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