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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巫雅惠  
代  理  人  謝文凱律師
相  對  人  劉皓璋即仲峖企業社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相  對  人  張火木  
            晉昇碾米工廠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安嫺雅  
相  對  人  許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現經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無訛。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