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洪全成
相 對 人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支付價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抗告人並未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