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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堯濱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
相  對  人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登源  
相  對  人  高第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敬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事件(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觀之起訴狀所載內容,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