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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黄瑋倫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鑫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薪資新臺幣(下同)33,045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及扶養母親黃蕭秀琴6,206元。因積欠債務達40萬元,無力償還,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114年2月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於114年3月12日調解不成立,此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號卷確認無訛。足見債務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已經前置調解程序,則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查聲請人主張薪資33,045元,與其111、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司消債調卷第39、41頁;本院卷第99頁)之平均薪資相(計算式:(416,361+381,184+392,063)3),堪予採信,並作為更生期間之收入。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相符,未逾一般人生活開銷之程度,應屬可採。又聲請人之母親黃蕭秀琴(51年生),名下無財產且無收入(本院卷第17至23頁),有受扶養必要,扶養義務人4人(聲請人與父親、二名胞弟),各負擔4,654元(計算式:18,6184),聲請人主張扶養費用逾此部分,則不足採。則聲請人每月剩餘9,773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33,045-18,618-4,654)。
 ㈢次查,聲請人有名下之保險契約解約金46,200元,及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西元2001年出廠、廠牌國瑞、排氣量1794立方公分)、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17年出廠、廠牌山葉、排氣量155立方公分),經聲請人陳報價值4至5萬元、49,000元,與市價相當而可採,則各以45,000元、49,000元計算;另未投資有價證券,此外無其他財產(本院卷第57至97、139至149頁)。經命債權人陳報聲請人之債務總額為704,280元(本院卷第171、181、183、195、203頁),扣除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價值後,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為564,080元(計算式:704,280-46,200-45,000-49,000),以聲請人每月清償9,773元,約需4.8年即可清償全數債務(計算式:564,080元9,773元12月)。審酌聲請人現為46歲(68年次)之人,距一般退休年齡65歲尚久,倘能節約支出、調整消費習慣,經繼續工作,當可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從而,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與工作條件,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依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