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宜珊(原名:蔡梅枝)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皓軒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散已清算完
結)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額上限之目的,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516,96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達14,206,894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惟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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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本息193,081元 (本金47,605元,利息145,476元) | |
| | 信用卡本息468,418元 (本金99,958元,利息368,460元) | |
| | 信用卡本息958,927元 (本金218,874元,利息740,053元) | |
| | 信用卡本息387,183元 (本金97,670元,利息289,513元) | |
| | 信用卡本息319,674元 (本金68,158元,利息251,516元) | |
| | 貸款本息1,250,566元 (本金630,218元,利息620,348元) | |
| | 信用卡本息1,027,707元 (本金218,379元,利息809,328元) | |
| | 信用卡本息828,384元 (本金180,958元,利息647,426元) | |
| | 信用卡本息2,358,509元 (本金503,546元,利息1,854,963元) | |
| | 信用卡本息681,935元 (本金146,377元,利息535,558元) | |
| | 信用卡本息447,677元 (本金95,510元,利息352,167元) | |
| | 貸款本息309,597元 (本金62,162元,利息247,435元) | |
| | 信用卡本息266,047元 (本金72,022元,利息194,025元) | |
| | 信用卡本息920,675元 (本金203,520元,利息717,155元) | |
| | 信用卡本息665,097元 (本金175,508元,利息489,589元) | |
| | 信用卡本息428,490元 (本金95,340元,利息333,150元) | |
| | 信用卡本息413,312元 (本金86,173元,利息327,139元) | |
| | 信用卡本息1,411,835元 (本金302,820元,利息1,109,015元) | |
| | 信用卡本息866,780元 (本金256,031元,利息610,74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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