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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益昌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2,416,943元,現任職於立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墩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45,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一子扶養費用8,000元,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願提出19,193元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凱基銀行就債務問題進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附於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1號卷。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45,000元,經核其民國112、113年度、114年1月至9月薪資分別為569,704元、554,067元、474,349元(計算式:56,857元+51,632元+50,689元+49,668元+52,727元+46,175元+57,667元+50,591元+52,983元+3,335元+2,025元=474,349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立墩公司薪資清冊、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可參(卷第97-99、341、151頁)。據此,其每月薪資收入應為元48,428元【計算式:(569,704元+554,067元+474,349元)÷33月=48,4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未據其提出其餘相對應之支出憑證,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屬可採。其主張需扶養一子,每月扶養費用8,000元乙節,經核其子000年0月00日出生,且無財產所得,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卷第59、101-111頁),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聲請人上開主張,亦屬有據。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有21,810元(計算式:48,428-18,618-8,000=21,810元)。聲請人另有101年6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1部,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卷第17、61頁),上開車輛亦屬聲請人財產。
 ㈢則本件依債權人陳報資料,其本金、利息債務總額為2,187,542元,縱不扣除上開車輛價值,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支出,僅需8.36年(計算式:2,187,542元÷21,810元÷12月≒8.36年)即可清償完畢,其償債年限非長。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生(卷第59頁),現年約37歲,距通常退休年齡尚有28年,且上開車輛具有相當價值(卷第429-431頁),可供聲請人籌措期款;暨審酌聲請人年齡、及可工作而有所得收入年數等情,認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盡力工作、撙節開支,應可清償債務。故聲請人稱無法負擔債務之清償,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8,519元
卷第159、403頁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9,599元
15,285元
卷第161-201頁
49,829元
1,495元
135,060元
7,519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0,000元
卷第219-224、410頁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666元
1,521元
卷第377-383頁
138,562元
4,801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5,289元
8,424元
卷第385-395、433頁
58,645元
3,328元


2,145,169元
42,373元
2,187,5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