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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