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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義芙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慧  

代  理  人  許宏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裁定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當事人欄
張家慧
張嘉慧
2
第1頁第22、25行
張家慧
張嘉慧
3
第3頁附表一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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