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秀鳳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相關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據。
二、提出相對人黃秀鳳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