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淑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0,124元,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