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3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聲 請 人 吳秀琴
相 對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抗告人應補正民事抗告狀之正本及繕本。
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未提出民事抗告狀之正本;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