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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大芒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3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聲  請  人  吳秀琴  

相  對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一、抗告人應補正民事抗告狀之正本及繕本。
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未提出民事抗告狀之正本;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