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合楠
法定代理人 陳素慧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原告,其以該案被告提起上訴後,有為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為拋棄時效利益之不實抗辯,為此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