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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朱雅慧  



            朱雅萍  
            朱桂芬  
            朱桂芳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林炳瑤  
            林呈杰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弦輝  
            林珮雯  
相  對  人  賴政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1,317,900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342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對於附表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342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其中第一次拍賣公告標別丁編號1建號563、編號2建號696如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登記所有權人為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兄)朱武哲,惟系爭建物係聲請人與朱武哲各持分5分之1所有,聲請人已終止信託契約,應回復為聲請人擁有5分之4持分所有權,依法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聲請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1號),為此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執行及民事訴訟卷宗,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查相對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朱武哲之債權本金共新台幣(下同)12,508,909元,系爭建物第1次公告拍賣最低拍賣價格為4,393,000元(350萬元+893,000元),而聲請人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價格5分之4即3,514,400元。本院認為聲請人係聲請對於系爭建物全部停止執行,故聲請人所提第三人異議之訴如遭敗訴確定,相對人所受損害為無法拍賣系爭建物及時獲得清償所生遲延利息,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認聲請人應提供相當於6年利息之金額即1,317,900元(4,393,000元×年息5%×6年=1,317,900元),始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3
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66.20
二層:65.40
三層:65.40
合計:197.0
突出物梯間9.18
全部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
2
696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
地面層:40.89
合計:40.89
陽台:12.57
全部
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
備考
此建物係建號563之增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