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謝政穎
相 對 人 金勁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金勁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聲請。
同時,提出聲請人謝政穎、相對人公司負責人謝清炎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兩造為何親屬關係?為何聲請人適合擔任臨時管理人?若未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